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重慶市經濟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局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1〕39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計委、經委、財政局、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5號)精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用藥需求,保證用藥質量,合理控制藥品費用,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以《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簡稱《重慶藥品目錄》)為主要依據。經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
《 重慶藥品目錄》要根據臨床治療的基本需要、防治地方性疾病的需要、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地區間的經濟差異和用藥習慣等,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基礎上,按國家的相關規定,組織調整制定。
第三條 《重慶藥品目錄》的組織調整制定工作由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成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計委、經委、財政局、衛生局、藥品監管局組成的《重慶藥品目錄》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評審《重慶藥品目錄》及每年新增補和刪除的藥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制定《重慶藥品目錄》的具體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選擇和聘請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臨床醫學、藥學、藥品經濟學和醫療保險、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分別組成藥品遴選專家組和專家咨詢小組,負責我市的醫療保險藥品遴選工作和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提出專家咨詢和建議。
第四條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重慶藥品目錄》,根據本地區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統籌基金給付辦法和標準,不得自行制定本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第五條 納入《重慶藥品目錄》的藥品,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或符合國家藥監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或有國家藥監部門正式批文的進口藥品;
(二)應是臨床必需、療效確切、毒副作用小、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保證供應的藥品;
(三)要考慮各區縣(市)的經濟差異、用藥習慣和中西藥并重。
第六條 以下藥品不能納入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
(一)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及保健性的藥品;
(二)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和各類酒制劑,各類果類及動物臟器;
(三)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
(四)藥監部門已撤(吊)銷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第七條 《重慶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一年增補一次。對新藥的增補,應在增補進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乙類新藥中選擇調整,確定是否納入《重慶藥品目錄》。
第八條 《重慶藥品目錄》所列藥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含民族藥)、中藥飲片(含民族藥)。西藥和中成藥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準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西藥中文名稱采用通用名,并標明劑型。中成藥中文名稱采用國家藥典或部頒標準規定的正式名稱。中藥飲片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采用藥典名。
第九條 《重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
第十條 《重慶藥品目錄》中對應當限制使用的藥品,分別作出了限制適應癥或限制處方權的規定。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用藥只能使用《重慶藥品目錄》中規定的藥品及劑型,并嚴格執行有關的限制規定,《重慶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或劑型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重慶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以下原則支付:
(一)使用甲類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各統籌地區的規定支付。
(二)使用乙類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各統籌地區的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報重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第十二條 凡《重慶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均須由藥品生產企業或其指定銷售商到重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登記。未登記的,不得納入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急救、搶救期間需要使用的藥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使用制度,報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實行申報審批制度;踞t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向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許可證等資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征求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后,對醫院制劑進行審定,同時制定限于本醫療機構使用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和給付比例,并報重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已登記進入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從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中刪除:
(一)對藥監部門已撤(吊)銷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的;
(二)藥監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三)在藥品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及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藥品生產和銷售企業采取不正當促銷手段推銷藥品的。
第十六條 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列入《重慶藥品目錄》的藥品的監控,嚴格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藥品使用和費用支付的日常統計分析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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