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戶口辦理指南
時間:2019-08-26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一、事項名稱
戶口辦理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三、申請條件及所需材料
(一)申報新生嬰兒出生登記
1. 內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在我國內地出生的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父母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1)父母雙方簽字的申請書;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4)隨父或母入戶一方《居民戶口簿》。
(5)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2. 內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在我國內地出生的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父母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1)監護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出生醫學證明》;
(3)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4)隨父或母入戶一方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
(5)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 國(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本市戶口居民在國(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國國籍或未取得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回國(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戶口;對于取得外國國籍(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要求出生登記戶口的,應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后,再向落戶地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對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記申辦戶口。
所需材料:
(1)父母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國(境)持用的入境證件;
(3)隨父或母入戶一方《居民戶口簿》;
(4)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5)入境時持外國護照的,還應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中國國籍認定書》;
(6)出生證明、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指公證翻譯件或翻譯公司翻譯件和其資質證復印件);且結婚證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嬰兒父母民族不同的,還需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4. 國(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本市戶口居民在國(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國國籍或未取得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回國(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戶口;對于取得外國國籍(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要求出生登記戶口的,應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后,再向落戶地派出所申報子女出生登記;對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記申辦戶口。
所需材料:
(1)監護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國(境)持用的入境證件;
(3)隨父或母入戶一方監護人《居民戶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說明;其中,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5)嬰兒入境時持外國護照的,應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中國國籍認定書》;
(6)出生證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指公證翻譯件或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和其資質證復印件)。
(二)申報收養子女登記
1. 公民收養子女
申請條件:
本市戶口居民依法收養的子女需要遷移戶口的,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登記證》;
(3)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2.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棄嬰、兒童
申請條件: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救助)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向駐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集體戶口登記。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
(3)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口簿》。
(三)應征入伍注銷戶口
申請條件: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應在一個月內,由本人、戶主、父母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注銷戶口登記。逾期未申報的,派出所可調查核實并履行告知后直接注銷。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應征公民的《入伍通知書》;
(3)入伍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四)國內死亡注銷
申請條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逾期未申報的,派出所可調查核實并履行告知后直接注銷。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承諾)書;
(2)申請(承諾)人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3)死亡證明材料:指《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或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4)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5)死亡人員已辦理身份證的,還需收繳《居民身份證》。
(五)投靠遷入
1. 夫妻投靠
申請條件:
公民因結婚,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落戶的,還需符合婚后實際居住滿半年)條件的,可以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夫妻投靠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結婚證》;
(3)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合法穩定住所手續;其中申請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落戶的,還需提供農村住宅房屋合法產權手續;
(5)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的不提供)。
2.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申請條件:
父母符合年老(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其中退休人員和本市戶籍居民投靠城鎮地區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在子女合法穩定住所處實際居住(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地址落戶的,還需符合實際居住滿半年)條件的,可申請投靠成年子女遷移戶口。
所需材料:
(1)父母與子女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3)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合法穩定住所手續,其中投靠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落戶的,還需提供農村住宅房屋合法產權手;
(5)投靠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父親未滿60周歲、母親未滿55周歲的,還需提供退休證明。
3.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申請條件:
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父親或母親登記戶口(父母離婚的只能申請投靠直接撫養人)。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3)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4)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證明材料;
(5)申請遷入農村村民小組轄區落戶的,還需提供農村住宅房屋合法產權手續。
(六)務工經商遷入
1. 務工
申請條件:
在渝務工經商和繳納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達到規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地區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勞動合同或務工證明或者工商營業執照;
(3)在渝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4)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5)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住房手續;
(6)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戶手續;
(7)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2. 投資創業
申請條件:
在渝投資創業和繳納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達到規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地區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部門的納稅登記證明;
(3)在渝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4)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5)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住房手續;
(6)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七)引進人才遷入
1. 學歷、技術職稱人才
申請條件:
我市引進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我市就業的專科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人員,及在我市就業已取得市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的護理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地區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勞動合同或聘用證書或務工證明;
(3)畢業證或者技術職稱證書或者人才證明文件;
(4)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5)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住房手續;
(6)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戶手續;
(7)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
2. 受表彰人才
申請條件:
受到省(部)級以上授予勛章、榮譽稱號和表彰獎勵的人員,或者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農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城鎮地區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表彰文件或者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
(3)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4)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住房手續;
(5)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戶手續;
(6)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八)大中專學生戶口遷入
1. 新生入學遷入
申請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
所需材料:
(1)加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
(2)市內遷入的,需提供《居民戶口簿》;市外遷入的,需提供《戶口遷移證》。
2. 畢業生就業遷入
申請條件:
應屆專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渝就業的,可申請在城鎮地區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畢業證》;
(3)《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
(4)本人《居民身份證》,其中市外遷入的,需提供《戶口遷移證》;
(5)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續;
(6)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戶手續。
3. 大中專學生畢業未就業(含肄業)、退學、開除學籍生回原籍
申請條件:
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學生退學、開除學籍,或者畢業(肄業)生未就業的,戶口可遷回原籍落戶。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退學、開除學籍證明文件或畢業(肄業)證;畢業生需提供《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3)本人《居民身份證》,其中市外遷入的,需《戶口遷移證》;
(4)原籍家庭《居民戶口簿》。
(九)購買成套住房遷入
申請條件:
在本市城鎮地區購買成套住宅房屋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的,戶口只能隨直接撫養人遷移)、父母可申請登記戶口。
所需材料:
(1)住房產權人書面申請書;
(2)房屋權屬證明(含房屋產權證、或房屋房產證復印件和抵押貸款合同);
(3)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4)有隨遷人員的,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需提供);
(5)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直接撫養的證明材料。
(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調動、轉任遷入
申請條件:
本市錄用、調任、轉任、聘用公務員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調動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可自愿申請在城鎮地區登記戶口(臨時聘用人員、勞務派遣及兼職人員除外)。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有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綜合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3)戶口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人員居民身份證;
(4)在合法穩定住所入戶的,需提供住房權屬證或住房權屬證復印件和按揭抵押合同;
(5)在直系親屬住房落戶的,還需提供相應親屬關系證明;
(6)在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住房權屬人同意落戶證明材料;
(7)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其中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只能隨直接撫養人遷移。
(十一)變更姓名
申請條件:
公民姓名一經戶口登記,不得輕易變更。對年滿十八周歲的,應嚴格限制;有正當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請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年滿十八周歲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含正當理由);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未成年人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結婚證》或者生父母離婚手續,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手續;
(4)被收養或被認領年滿10周歲的變更姓名的,還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
(5)變更為父母以外姓氏的,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6)未成年變更的,還需提供其與申請人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提供)。
(十二)更正出生日期
1. 在職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申請條件:
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在職干部應憑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日期認定函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有事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關于×××同志出生日期認定函”;
(3)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 普通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申請條件:
公民出生日期確有差錯、有原始依據或者存在明顯差錯的,未滿十八周歲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年滿十八周歲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載明正確出生日期的原始資料及證明材料;
(3)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4)被申請人年滿16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5)未成年更正的,還需提供其與申請人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提供)。
(十三)變更民族
申請條件:
公民因戶口登記民族成份差錯或者按規定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的,未滿十八周歲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年滿十八周歲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重慶市民族成份更改證明書》;
(3)《重慶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請審核表》;
(4)申請人及變更人的《居民戶口簿》;
(5)變更人年滿16周歲的,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
(6)未成年變更的,還需提供其與申請人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不提供)。
(十四)持準遷證遷往市外
申請條件:
本市戶口居民經市外遷入地公安機關批準入戶的,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
所需材料:
(1)遷入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2)戶口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3)遷出人員年滿16周歲的,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
四、辦理地點
重慶市公安局派出所戶籍窗口
五、辦理機構
重慶市公安局派出所戶籍窗口
六、收費標準
公安機關對辦理戶口及有關證件所涉及的收費項目,一律實行亮證收費,嚴禁亂收費。收費標準按照渝價〔2001〕272號,渝價〔2004〕592號、渝價〔2003〕376號文件規定:
1、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每證4元。根據財綜〔2012〕97號文件規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外,免收工本費。
2、戶口簿工本費:
(1)居民戶口簿每本6元。根據財綜〔2012〕97號文件規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丟失、損壞補辦外,免收工本費
(2)農業人口戶口頁每頁每張0.20元。根據財綜〔2012〕97號文件規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丟失、損壞補辦外,免收工本費
(3)非農業人口戶口頁每頁每張0.50元。根據財綜〔2012〕97號文件規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丟失、損壞補辦外,免收工本費
七、辦理時間
(一)由派出所審結的戶口事項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二)需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審核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縣(自治縣)公安局。
(三)區縣(自治縣)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結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結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四)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結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結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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