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前工傷的處理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工傷(含第一次診斷為職業病或因工死亡、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經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原則上仍按國家原規定處理;對仍符合條件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從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對領取工傷定期傷殘撫恤金的傷殘人員,經區、縣、市勞動鑒定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重新鑒定評級后,可從重新鑒定之月起,按《試行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待遇標準執行。經鑒定不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得隨意提高待遇標準,但可保留其原享受的待遇。
依據:根據《重慶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勞發〔1997〕49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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