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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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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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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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勞社發〔2005〕35號
關于印發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
現將《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和生育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全市職工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工作,規范和加強生育保險費征繳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繳費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定生育保險費征繳計劃。
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暫行辦法》實施之后新設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第五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當地生育保險的繳費單位,從2005年9月1日起統一納入市級統籌,不再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繳費單位已參加了其他社會保險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直接采用繳費單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登記信息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通知繳費單位。繳費單位可不再另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新參保的繳費單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時,應出示營業執照或有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文書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第八條 繳費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生育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單位因住所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等需要在本市范圍內變換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并及時到轉入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生育保險關系的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生育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生育保險登記。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因住所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等原因遷出本市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生育保險登記機構注銷生育保險登記。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在注銷生育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并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辦理生育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變更或注銷生育保險登記申請、有關法律文書或資料,經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辦理變更(轉移)或注銷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當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附件2)、《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附件3)。
新參保的繳費單位應于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同時報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職工發生增減變動時,繳費單位應當自變動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發生變動的職工花名冊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的乘積為基數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
新成立的單位和參保單位的新進職工,以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進行審核,按照《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職工的繳費基數進行“保底封頂”處理,并根據核定的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和生育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向繳費單位送達《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附件4)。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年度繳費申報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總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后,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4月15日前匯總各繳費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制定征繳計劃,提交負責征繳的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征收,并報上一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和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征繳計劃,制定全市生育保險費年度征繳計劃,提交市地方稅務局組織實施,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數額調整變化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調整征繳計劃,提交負責征繳的地方稅務機關組織征收。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收到《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單》后,應于每月10日前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生育保險費手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的月征繳計劃,為繳費單位開具《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憑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繳納生育保險費。
開戶銀行應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繳費單位基本賬戶中將繳費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劃轉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繳計劃組織征收生育保險費,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征收情況與同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后,上報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于每月10日前與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對上月生育保險費征收情況。
經辦機構根據生育保險費征繳到賬情況,為繳費單位和參保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繳費單位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登記、申報的單位,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同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基數和參保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進行檢查、調查和稽核。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繳納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協助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生育保險擴面、繳費基數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勞動 生育 保險 管理 通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發
附件1:
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單 位 名 稱
申 請 日 期
登 記 證 編 碼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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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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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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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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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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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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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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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基本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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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政 編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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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養老保險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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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登記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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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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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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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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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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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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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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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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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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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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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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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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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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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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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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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
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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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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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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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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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成立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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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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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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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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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單位專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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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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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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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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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險種
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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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險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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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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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支機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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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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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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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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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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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章) 單位負責人(章) 社保機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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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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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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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填表說明
1、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需與工商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文件上的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一致。
2、須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工商登記執照”欄;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填寫“批準成立信息”欄。
3、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法定代表人有關信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填寫單位負責人有關信息。
4、單位類型分四大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要填寫詳細的企業類型,并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填寫內容一致;事業單位要填寫事業單位類別(如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5、企業類型代碼分六大類:國有企業—110,集體企業—120,私營企業—170,其它企業—190,港、澳、臺商投資企業—200,外商投資企業—300。
6、隸屬關系指企業的所屬關系,如中央企業、省屬企業等。
7、有上級主管部門或是分支機構的單位,應填寫“主管部門或總機構”欄。
8、登記證編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按編碼原則確定,登記證編碼實行計算機管理。
9、此表由登記單位用鋼筆或毛筆填寫(不得復寫),一式三份,經登記審核后,登記單位一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兩份。
附件2: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
申報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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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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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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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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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登記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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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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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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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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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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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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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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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總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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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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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薪當月工資總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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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應繳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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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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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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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繳 核 定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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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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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蓋章):
法人簽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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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經辦人:
復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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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兩份;申報單位、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存一份。
附件3: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及增減人員花名冊
單位編碼:
單位名稱(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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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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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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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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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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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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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起薪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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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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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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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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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變更原因欄:按(1)新參保;(2)轉入單位;(3)轉出單位;(4)終止合同;(5)退休;(6)死亡編號填寫。
參保單位填表人: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人:
參保單位負責人: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復核人: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章)
附件4: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通知書
:
經審核,你單位職工總人數為 人,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為 元。你單位從20 年月至20 年 月每月應繳納生育保險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
請你單位于每月10日前到當地地稅機關辦理繳納生育保險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否則你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你單位對上述核定事項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所屬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也可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核實和復議期間,不影響本通知事項的執行。
年 月 日
(章)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