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登記、繳費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
統籌登記、繳費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1〕69號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現將《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登記、繳費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登記、繳費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渝府發〔1999〕5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在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含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繳費單位醫療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
第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的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前已成立的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第五條 醫療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跨本市區縣(市)的繳費單位,原則上應在其納稅地(企業)或單位管理部門所在地(非企業單位)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第六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地稅登記證件;
(四)批準成立證件;
(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七條 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八條 繳費單位在醫療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醫療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醫療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醫療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醫療保險登記:
(一)變更醫療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變更登記表》,并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歸入繳費單位醫療保險登記檔案。
醫療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內容需作更改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醫療保險義務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醫療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醫療保險登記。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醫療保險登記前,應結清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醫療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醫療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填寫《重慶市注銷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請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辦理注銷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五章 繳費申報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花名冊》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制定征繳計劃,提交地稅機關按月征收。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次年繳費申報。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制定征繳計劃,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交地稅機關次年按月征收。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年度繳費申報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費數額。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發生人員增減變動時,應于每月15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次月繳費申報,報送《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變動表》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調整其次月征繳計劃,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地稅機關,次月按調整后的征繳計劃征收。
繳費單位發生人員增減變動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繳費申報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確定應繳費數額。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基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并負責安全、完整保存。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如實進行繳費申報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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