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參加哪些正常的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工資?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社會活動”所包括的范圍,即: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期間以及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依據:勞部發[1994]489號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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