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國有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渝辦發〔2004〕157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解決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事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包括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和市計劃,并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中,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二、實施原則
(一)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按照屬地參保、分級負責的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提取的余命醫療費,應在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一次性全額劃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劃轉的余命醫療費分級建賬、分別核算。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資金缺口時,其中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缺口由同級財政解決。
(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劃轉的余命醫療費須經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經委和企業主(代)管部門共同審核后,再按規定劃轉。
三、參保辦法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其主(代)管部門或控股集團公司落實資金,并經以上部門審核后,在原企業所在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報、登記和劃轉余命醫療費手續。在足額劃轉余命醫療費的次月,退休人員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費用渠道及標準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以下標準劃轉余命醫療費:
(一)《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委等部門關于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00〕75號)(以下簡稱75號文件)發布之前破產的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余命醫療費以當時提取的金額,扣除實際破產月數按規定進度使用的余命醫療費后的剩余部分,劃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當時提取的金額人均不足6500元的差額部分和超規定進度使用形成的缺口,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足。
(二)75號文件發布之后本意見發布之前破產的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余命醫療費按本單位退休人員實際余命年限提取的金額(人均不低于6500元),扣除實際破產月數按規定進度使用的余命醫療費后的剩余部分,劃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足部分由企業主(代)管部門或控股集團公司籌足。
(三)本意見發布之后破產的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人均壽命以72周歲計,余命醫療費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按實際余命年限計提(人均不低于12000元)。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據上年度參保人員醫療費實際發生情況對余命醫療費提取標準作相應調整。
五、個人賬戶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注入。若本人實際年齡不足法定退休年齡,則每相差1年個人賬戶注入資金每月相應減少1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扣減。
六、大額醫療互助保險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退休人員本人每月繳納2元(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扣繳);其余部分在余命醫療費中列支;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待遇。
七、待遇標準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的醫療費用支付辦法和比例,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執行。
八、其他
市級統籌區外的市級及市級以上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按當地規定辦法參加醫療保險,其余命醫療費的劃轉,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本意見從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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