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事局關于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及工齡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09-11-22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人事局
關于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及工齡認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勞社發〔2004〕42號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3〕8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7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精神,現就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認定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認定對象
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于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辦理退休的人員,應進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
(二)認定程序
根據《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以參保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以下簡稱視同繳費年限)和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按以下程序認定:
1.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至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不包括2004年12月31日以后)的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參保單位將相關資料報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2.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參保單位將相關資料報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3.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以人事部門認定的2004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作為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參保單位將相關資料報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建檔。
4.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對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有爭議的,由參保單位將相關資料報同級人事部門認定后,報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檔。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
1.認定時間
(1)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作,應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2004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作,應于辦理退休手續的當月完成。
(2)新參保單位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作,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時完成。
2.補繳程序
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應于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由其單位或本人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未補繳不足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解除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今后不再辦理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手續。
二、關于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認定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7號)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根據其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確定其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為此,有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開展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認定工作。
(一)認定對象
按《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了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二)認定程序、時限和有關要求
1.參保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人事部門委托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認定。
2.參保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認定工作,應于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時完成。
3.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按政策規定應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應按規定逐年繳納。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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